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4-12-24
名 称:关于进一步强化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管理明确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计提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强化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管理明确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计提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张自然资办发〔2023〕9号
ZJJCR—2023—11001
各区县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相关科室,直属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和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1〕39号)《关于做好新建和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年度验收工作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1〕82号)和《湖南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湘自资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管理、明确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计提使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矿山企业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科学合理部署生态修复工程。重点明确矿山生态保护保育、生态修复、监测与后期管护等费用,并将费用以及对应的工程措施落实到各年度,体现在工程部署图,做到图、表、册一致。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方案》中明确的生态保护修复费用,即为矿山生态修复基金金额。由矿山企业、银行、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定三方监管协议进行监管。生态修复基金按下列方式缴存:
(一)矿山剩余服务年限不足3年(含3年)的,一次性全额缴存至专户。
(二)矿山剩余服务年限3年以上的,分三种情形缴存:
1.生态修复基金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下的,一次性全额缴存至专户。
2.生态修复基金金额在3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连续两年内分两次缴存完毕,其中首次缴存比例不低于60%。
3.生态修复基金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连续三年内分三次缴存完毕,其中首次缴存比例为50%,后两次缴存比例各为25%。
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统筹考虑分期缴存情形,若分期缴存后矿山剩余服务年限不足3年的,应相应减少分期次数,保证分期缴存后矿山剩余服务年限控制在3年(含3年)以上。
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年度验收时应对生态修复基金缴存情况严格把关。
鼓励、支持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探索利用担保等方式缴存生态修复基金。
二、省级发证矿山,《方案》适用期按省级要求执行。市级发证矿山,《方案》适用期原则上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保持一致且最长不超过5年(不包含管护期)。《方案》到期后,矿山企业应重新修编《方案》,且按重新修编后明确的生态修复基金金额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矿山企业应按照《方案》落实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义务。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按周期申请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年度验收,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登记时,申请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分期验收。
年度或分期验收合格的,矿山企业可向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基金划转申请。基金划转申请应满足下列条件,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方可受理:
(一)申请划转基金额不得高于验收意见书中当年度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投资额;
(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列入《方案》年度工程量中且纳入预算的;
(三)在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系统中申报的;
(四)三方监管的生态修复基金账户余额在基金划转后,始终不低于监管基金总额50%的。
超出《方案》确定的工程量的工程数量,或未在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系统中申报或超出申报工程量的工程数量,不纳入基金划转范畴。
四、矿山在服务年限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矿山企业基金划转申请:
(一)未按本文件明确的缴存方式缴存生态修复基金的;
(二)未实施年度生态修复工程,未在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系统中申报的;
(三)矿山剩余服务年限不足3年(含3年)的;
(四)年度验收或分期验收不合格的;
(五)年度验收有间隔年度未申请验收的;
(六)《方案》达不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各年度未体现生态保护修复任务的;
(七)根据《张家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或"净矿"出让有关要求,即将关闭退出的矿山。
五、按照《张家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布局安排,对规划区块内关闭退出矿山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将矿山企业根据使用现状情况需要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的费用纳入评估之中。
矿山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申请闭坑验收。
未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并申请闭坑验收的,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新矿权出让后的清算时,予以扣留原矿山企业应该承担生态修复义务的相应金额,用于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六、矿山企业应在矿山关闭后一年内完成生态修复并申请闭坑验收。矿山闭坑验收合格后管护期为三年。矿山企业在取得闭坑验收批复后,可向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基金划转申请。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划转基金数额时,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将《方案》中明确的监测与后期管护费用预留,作为管护期费用。
(二)除管护期费用外,将剩余划转基金数额的30%预留,作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质量保证金。
(三)《方案》中明确需要预留的其它费用。
(四)扣除上述三项费用外,剩余基金数额一次性划转给矿山企业。
在三年管护期阶段,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逐年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将预留的管护期费用和质量保证金分三年按第一年40%,第二年、第三年各30%的比例划转给矿山企业。
七、在废弃矿山实施增减挂、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的,应统筹考虑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有序验收"。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未通过闭坑验收的,增减挂、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不予验收复核。
八、未按本文件明确的缴存方式缴存生态修复基金的,或年度验收、分期验收不合格的,或年度验收有间隔年度未申请验收的,不受理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等。
九、矿山企业应选派具有专业技能、经验丰富的人员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后期管护。鼓励矿山企业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将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特别是后期管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
十、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加强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尤其是安全生产管理,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应当落实监理机制。由监理单位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管。年度、分期、闭坑验收需提供监理报告。
十一、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监管,建立动态管理台账,确保台账及时更新,管理规范有序,账目清晰无误,资料齐全完整。
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