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4-12-24
名 称: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张自然资发〔2023〕3号
ZJJCR-2023-11004
各区县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22日
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1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2 号公布,省人民政府令第 289 号、第 310 号修改)、《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通知》(湘自资办发〔2021〕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则。重大突发事件处理以及局领导按照分工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一般性决策除外。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除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外,还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局作出的关系自然资源发展全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自然资源管理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
(三)拟订或修改基准地价、征地补偿标准等;
(四)自然资源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其他需由本局决策的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第六条 局办公室、法制科承办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相关科室及直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工作。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请局党组同意后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咨询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审议;
(六)作出决定。
第八条 决策承办机构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决策承办机构也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决策方案应充分考虑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需解决的问题、可供参考资料、措施、可行性、利弊分析、决策风险评估以及应急预案等。
第九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出具其签名确认的书面确认意见。专家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其它相关部门职责的,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通过公示方式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应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2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对所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与其它行政机关之间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提交会议审议前,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向法制机构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法制机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承办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文件会签等代替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行政决策不得作出。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会议集体审议。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局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
已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非经集体讨论审议,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者取消。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本局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上报。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通过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将决策事项从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等全过程材料记录整理成册,一事一档整档移交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
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
执行机构应当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决策机关。执行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评估,但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执行机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人事科根据工作职责分别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局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可以提出意见,决策机关及时进行研究,作出继续、暂缓、停止执行或者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的,执行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以及决策的执行,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全程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