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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4-12-24

名 称: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事项清单》的通知

张自然资发〔2023〕9号

ZJJCR-2023-11005

 

各区县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30日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土地类)

序号

违法

类别

事项名称

不予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处罚

基准

1

非法占地类

1.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2.超出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

3.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

1.占用农用地(不含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较小,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主动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且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拆除复垦到位的;

2.占用已办理农转征用手续的农用地,已申请办理供地手续并受理的;政府批准的公益性、省市重点工业项目,未建设建(构)筑物前的;

3.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已申请办理供地手续并受理的;

4.抢险救灾等涉及重要民生的急需使用土地项目,符合先行使用土地条件的;

5.符合临时用地标准,已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受理的;

6.经批评教育,主动退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理办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2

其他类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3.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4.临时用地期满之日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

5.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6.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

1.经批评教育,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交出土地,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2.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归还并恢复原状的。符合临时用地延期标准,已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受理的;

3.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恢复原批准土地用途的;

4.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拆除复垦到位的;

5.占用的耕地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拆除复垦到位的;符合临时用地延期标准,已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受理的;

6.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对重建扩建部分主动拆除到位的;

7.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复垦经两次验收达到复垦标准的,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8.形成违法事实,经责令限期改正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恢复永久基本农田原状,达到种植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涂抹、轻微毁坏或非因客观原因难于避免毁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经批评教育后立即修复的。

 

涉农企业(自然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设施农用地)

符合设施农用地用途的,已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并受理的。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矿产、测绘类)

序号

违法

类别

事项名称

不予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处罚

基准

3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

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除外)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4

 

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在限期内改正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5

 

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

在限期内改正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通过,2016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6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在限期内改正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7

 

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在限期内改正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2019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8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在限期内汇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9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

在限期内改正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10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

在限期内改正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11

 

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在限期内改正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12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13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擅自开采保护性特定矿种

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没有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14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经制止,立即退回界内开采,没有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规划类)

 

序号

违法类别

事项名称

不予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处罚

基准

15

 

建筑面积多建或少建

建筑面积多建或者少建,没有超用地红线,没有其他违法情形的,误差在合理范围内(1000m²以内含1000m²为3%;1000-5000m²含5000m²为2%;5000-10000m²含10000m²为1.5%;10000m²以上为0.5%,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m²)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1]42号)中第十项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规定,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16

 

工业、公益类项目(已申请办理供地手续并受理的或者政策允许取得先行用地批文的)未批先建

1.属于政府招商引资、鼓励及城市发展急需建设的工业、公益项目2.已立项、报建,已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17

 

未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线而擅自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属于产业园区内的产业项目、市政线性工程、市政管线工程、按规定设计方案可以免予公示的项目或者不涉及相邻居民矛盾的重大建设项目,且实际建设情况符合放样复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土地类)

 

序号

违法

类别

处罚事项

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

1

法地

非占

1.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2.超出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

3.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5.所占土地用于保障型民生安居工程、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2,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八条

2

其他类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3.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4.临时用地期满之日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

6.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7.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5.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没有形成或已经消除不良后果的;

6.虽已复垦但经两次验收仍达不到复垦标准的,占地面积在5亩以下,经批评教育停止违法行为的;

7.占地面积在5亩以下,经批评教育,停止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2,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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