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4-12-24
名 称:关于落实《张家界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落实《张家界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
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办法》的
实 施 意 见
张自然资发〔2024〕3号
ZJJCR-2024-1100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落实〈张家界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落实《张家界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
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办法》的
实 施 意 见
根据《张家界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办法》,为有序开展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现就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第一条 合同备案
购买地下车位(库)实行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备案,地下车位销售的条件及办理程序,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预告登记
购买地下车位(库)全面施行预告登记,推行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办理预告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三条 首次登记
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不动产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房屋用途为"车库/车位",办理首次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地下车位(库)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
5.测绘报告。
第四条 转移登记
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地下车位(库)因出售、赠与、互换等情形发生转移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下车位(库)转移的来源证明材料,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换合同等;
5.相关税费凭证、票据。
第五条 其他事项
(一)楼盘表的建立
1.地下车位(库)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设置车位(库)编号和不动产单元号,在地表使用权宗地设立逻辑幢(地下),在逻辑幢建立楼盘表。
2.地上建筑物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地下车位(库),以实测绘成果建立楼盘表,权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后,办理首次登记、现售网签备案和转移登记。
3.地下车位(库)在建预售的,以预测绘成果建立楼盘表,权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后,办理预售网签备案、预告登记。建设工程已竣工的,以实测绘成果建立楼盘表并与预测绘楼盘表对接关联,权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后,办理首次登记、现售网签备案、转移登记。
(二)税费的计算缴纳
1.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地下车位(库)已售的,须进行合同备案,税务部门以备案合同金额为依据计算应缴纳税费。备案合同所载金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
2.办理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前,买受人应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身份证明等资料,按税务部门确认的计税价格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税率缴纳契税等相关税收。
3.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地下车位(库)已售的,涉及开发建设单位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相关纳税义务。3
(三)维修资金的归集
地下车位(库)不再收取维修资金,其维修管理纳入地上对应建筑物一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