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19-05-22
名 称: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府信息,制定《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公开信息分类
(一)信息分类
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工作动态、政策法规、财政资金、规划计划、其政策解读、行业动态、规划成果、通知公告这些一级栏目,详细二级栏目见公开导航里的信息公开目录栏。
(二)通知公告编排体系
通知公告栏目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每一条通知公告栏目信息都标示唯一的索引号,申请人可以根据索引号、发布机构、信息名称、生产日期搜索相关信息。
三、公开方式
国土资源管理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所属机构按照“谁制作、谁负责”的原则,主动公开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制作的各类政府信息(包括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起草以政府名义制作的各类信息),具体目录见《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依据《国家保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2.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http://gtj.zjj.gov.cn/)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正式审定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开程序
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统筹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公开信息,应加盖本科室公章或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将信息文稿(纸质版和电子版)送自然资源信息中心,通过门户网站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活动中所需要的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其他可以公开信息。
2.受理机构
1. 受理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 办公地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办公楼1号楼;
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 0—5:30;
4. 联系电话:0744—8223048;
5. 传真号码:0744—8237696;
6. 邮政编码:427000。
3. 提出申请须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填写《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部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递交申请: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说明:因为除邮政EMS之外的快递公司不能进入我单位,为方便工作人员收件,请申请人使用邮政EMS寄件)。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签字、签章等方式确认后登记受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向受理机构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但受理机构不通过电话方式受理申请。
4.处理申请的程序和方式
(1)审查
收到申请后,受理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公开处理办法》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件不完备的,将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予以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3)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⑤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⑥因特殊原因,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法在法定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承办科室主管领导同意后,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正当理由,同时出具《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政府信息延期公开告知书》。
(4) 送达
告知书及相关材料经由厅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能直接送达的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邮寄送达。
⑸ 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按《条例》规定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必要成本费用,具体费用标准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为准。
三、申诉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