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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自然资罚决字〔2025〕4号

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5-09-08

名 称:张自然资罚决字〔2025〕4号


编号:张自然资罚决字〔2025〕4号

 

当事人: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教字垭居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55430802MEA19668XR

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教字垭居委会大河组

法定代表人:韩艳荣

性别:女

民族:土家族

出生日期:1977年02月08日

身份证号码:430802197702085220

住所: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教字垭居委会熊家山组

 

永定区教字垭镇教字垭居民委员会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教字垭镇教字垭居委会、高铁站村集体土地上修建通站公路,我局于2025年6月3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9月,教字垭镇教字垭居民委会和高铁站村村民反映黔张常铁路教字垭段建设,影响了他们的出行和生产生活,申请修建教字垭社区营盘岗组至高铁站凉水井组公路。2018年9月30日,教字垭镇人民政府同意由教字垭社区牵头组织实施。随后,教字垭居委会、教字垭镇人民政府与黔张常铁路指挥部进行沟通协调,黔张常铁路指挥部同意为村民出资修建一条便道,费用纳入黔张常铁路(张家界段)征地拆迁包干资金范畴2021年教字垭镇人民政府按照只补不征的原则,完成了对教字垭居委会和高铁站村涉地农民的补偿。2021年4月,教字垭居民委员会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便开始在教字垭居委会、高铁站村集体土地上修建通站公路,2022年7月建成使用

经张家界全域测绘有限公司实地测量:教字垭居民委员会非法占地面积7913.45平方米。经永定区自然资源耕地保护及调查监测股认定:占用耕地835.36平方米(水田585.46平方米、旱地249.9平方米),林地15.02平方米(乔木林地15.02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6941平方米(农村道路6941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85.96平方米(沟渠85.96平方米),其他土地36.11平方米(田坎36.11平方米),经与数据库套合,教字垭通站公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67.22平方米。经永定区自然资源局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及土地利用股认定:符合永定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面积7746.23平方米,规划类型为村庄建设区。

2021年4月,你单位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便开始在教字垭镇教字垭居委会、高铁站村集体土地上修建通站公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关于修建通站公路的申请报告(教字垭社区、高铁站村),证明通站公路修建的缘由。

2.教字垭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建通站公路的批复,证明教字垭镇政府同意通站道路建设,建议由教字垭社区牵头组织实施。

3.《教字垭镇通站公路征地补偿汇总表》、《2021年教字垭镇通站公路土地及建(构)筑物一次性补偿表》,证明其土地来源,是通过只补不征得来的。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一份,法定代表人韩艳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湖南省张家界是永定区教字垭镇教字垭居民委员会。

5.《询问笔录》7份,证明教字垭居民委员会非法占地的事实。

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份,证明教字垭居民委员会非法占地面积7913.45平方米。

7.永定区自然资源耕地保护及调查监测股认定:占用耕地835.36平方米(水田585.46平方米、旱地249.9平方米),林地15.02平方米(乔木林地15.02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6941平方米(农村道路6941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85.96平方米(沟渠85.96平方米),其他土地36.11平方米(田坎36.11平方米),经与数据库套合,教字垭通站公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67.22平方米。

8.永定区自然资源局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及土地利用股认定:符合永定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面积7746.23平方米,规划类型为村庄建设区。

9.现场照片4张,证明教字垭居民委员会非法占地建设现状。

我局已于2025年9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于2025年9月2日承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单位积极配合办案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附件《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教字垭居委会、高铁站村集体土地7913.45平方米;

2.没收符合规划7746.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拆除在不符合规划的167.2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处以罚款贰拾玖万柒仟柒佰陆拾壹元整(297761 .00元)。(基本农田167.22㎡*500元=83610元;耕地668.14* 300元 =200442元;其他土地137.09㎡*100元=13709元,交通运输用地6941㎡不予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科(502)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彦柯

 话:0744-8256650

 址:永定区南庄坪街道南庄路80号

 

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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