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保障不动产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切实维护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的通知》(湘自资发(2023)20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3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由永定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下同)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登记办证工作,永定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经营合同管理工作。
二、本通告公布之前依法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权属证书(或证明)继续有效。本通告公布之后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首次、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的,应当使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特此通告。
张家界市永定区自然资源局 张家界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