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张家界市政务服务中心1701办公室
联系方式:0744-8216922 联系人:杨勇刚 付虹
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