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张不动产登字(2024)41号

发布日期:2024-11-26

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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